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10/6/29 15:25: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
我国规定:见下表
类别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1)《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 《民通意见》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 《民通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 外国法人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