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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产估价师经营管理复习辅导资料(47)
发布时间:2010/6/27 9:35: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9.1.4.4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物的要求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通常要对抵押物的情况,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确定:
  (1)合法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即设押的房地产的实物或者权益,是真实存在并为抵押人合法拥有,权属清晰,可以转让,是依法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2)择优选择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即选择市场前景看好的房地产。将周围环境良好、交通方便、房屋设计建造质量高、配套设施齐全、价格适中的商品房设定为抵押物,易于销售变现,银行因感到有安全保障而愿意接受。
  (3)合理确定抵押率。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又称贷款价值比率。抵押率的确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抵押物的流动性、所处的市场条件、抵押物价值取得的情况、以及贷款期限长短和通货膨胀预期等。对房地产抵押来说,如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变现能力较强、市场条件较好、抵押估价中对抵押物的价值判断合理、贷款期限适中,则抵押率可定得高一些,一般为70%;反之,应定得低一些(如60%或50%)。抵押率的高低也反映银行对这笔抵押贷款风险所进行的基本判断。抵押率低,说明银行对这笔抵押贷款持审慎的态度,反之,则说明银行对其持较为乐观的态度。
  (4)处置抵押物的渠道畅通。这就要求抵押物的变现性较强、价格比较稳定、市场广阔。
  9.1.5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
  房地产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与房地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相对应。在一级市场中,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等利用间接融资渠道发放抵押贷款。而二级市场是利用类似资本市场的机构、工具,通过购买一级市场发放的抵押贷款、将其转化为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这些证券,实现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
  9.1.5.1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抵押贷款业务中包含着众多的职能:第一,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第二,贷款的销售或营销,即使潜在的借款人知晓所销售的特定产品的优点并完成产品的销售(即贷款的发放)。第三,贷款的管理或者运作,主要是到期本金和利息的收取。第四,贷款的融资,即筹集发放贷款所需的资金。第五,贷款风险的承担,包括违约风险和价格风险等。第六,违约或者拖欠贷款的管理。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这些职能可以由一个机构完成。但是,在贷款业务规模较大时,多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职能,更能发挥这些机构的竞争优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促进了这种专业化分工的产生和完善。
  9.1.5.2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的条件
  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首先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在这个一级市场上,有商业银行愿意提供贷款,产权保护与产权登记体系完备,房地产资产本身有较好的变现能力,具备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借款人还款违约,抵押贷款品种是标准化的产品。
  其次,还要有支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的市场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希望尽快收回资金,制定了有利于证券化的优惠的税收和会计法规,构建出了法律框架为证券化提供法律支持,不需借款人同意就可以转让抵押贷款权益,有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
  9.1.5.3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类型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主要有四种类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bonds)、抵押贷款传递证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抵押贷款直付债券(Mortgagepay—throughbonds)和抵押贷款担保债务(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ions)。
  在传递证券中,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随着证券的出售而从发行人转移给证券投资者。证券的投资者对抵押贷款组合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将收到借款人偿付的全部金额,包括按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提前偿付的本金。在抵押贷款担保债务中,抵押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重新分配给不同类别的债券。在传递证券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渠道中,抵押贷款组合都不再属于原来的二级市场机构或者企业,不属于其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
  在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和抵押贷款直付债券中,发行人仍持有抵押贷款组合,所发行的债券则属于发行人的债务。抵押贷款组合和所发行的债券同时出现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因而这属于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现金流和公司债券一样。抵押贷款直付债券的现金流类似于传递证券,摊销和提前偿付的本金会直接转移给债券的投资者。
  9.1.4 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不转移占有方式的前提下,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获得贷款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全部是商业银行,而西方发达国家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已经实现了多元化。2001年,美国商业银行提供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只占全部房地产抵押贷款余额的24%,有效地分散了房地产金融的长期系统风险。
  9.1.4.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个人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和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两种类型。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较低,通常只面向参与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屋的家庭,且贷款额度有一定限制。当政策性抵押贷款不足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时,还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从而形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组合贷款。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过程,构成了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可调利率两种类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可调利率方式,即在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初开始,按新的利率规定计算利息。还本付息方式,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月递增还本付息、按月递减还本付息、期间按月付息期末还本和期间按固定还款常数还款期末一次结清等方式。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为所购住房价值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几个阶段。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于购房者的消费性贷款,通常与开发商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由于开发项目销售或预售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开发商的还贷能力和需借贷资金的数量,尤其在项目预售阶段,购房者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项目预售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发商后续开发建设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由于预售房屋还没有建成,所以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一方面来自申请贷款的购房者,另一方面则来自开发商。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评价不准或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9.1.4.2 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
  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购买商用房地产的机构或个人,以所购买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商用房地产同时也是收益性或投资性房地产,购买商用房地产属于置业投资行为。
  由于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商用房地产的净经营收入,而净经营收入的高低又受到租金水平、出租率、运营成本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来说,承担了更高的风险。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发放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贷款价值比率(抵借比)通常不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也通常高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且仅对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商用房地产发放。
  对于商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不能像住宅开发项目那样通过预售筹措部分建设资金,但如果开发商能够获得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承诺,即有金融机构承诺,当开发项目竣工或达到某一出租率水平时,可发放长期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则开发商就比较容易凭此长期贷款承诺,获得短期建设贷款。这样,开发商就可以利用建设贷款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用借人的长期抵押贷款偿还建设贷款,再用出租经营收入来偿还长期抵押贷款。
  9.1.4.3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将项目完工部分抵押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相结合,是银行与开发商设定房地产抵押,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一种较好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融资时,既有利于满足开发商对在建工程进行续建的资金需求,又有利于银行对抵押物的监控,对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开发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都有积极意义。
  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抵押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相结合,就是以开发商(抵押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生效的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按其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即工程形象进度)分次发放贷款。通常的做法是:一次确定贷款额度,一次办理承包工程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登记,按工程形象进度(折算为货币工作量)和约定的贷款价值比率,分次发放贷款。
  将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设定为抵押权时,银行要对承包合同的预算造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抵押价值和贷款价值比率,同时按约定的各个工程部位的形象进度,确定其分阶段的抵押价值。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的某个工程部位时,经银行现场查勘核实后,发放该时段的贷款。
  银行在现场查勘时,除核实其已完成的工作量外,还要求工程监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以确保其具有价值。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当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时,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有偿获得,并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期权,在抵押期内,开发商可以在银行的监管下预售。通常先由银行出具允许开发商预售的文件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手续,同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预售收入,由银行代收,专户存储(作为抵充抵押物的不足部分),在还贷期内由银行进行监管,以使开发商的还贷资金确有保证,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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