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特点:一是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二是注册资本随投资额的增大而比重降低;三是国家对一些特殊项目还给予特别优待,可允许降低注册资本的比例。
二、关于注册资本数额与出资期限的规定
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 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 分立——存续分立、解散分立
四、关于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
1.国家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3.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分得的净利润、企业期满或者终止时分得的资金以及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等的汇出权;
4.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参加一些较主要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