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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备考习题解析(32)
发布时间:2010/6/24 17:03: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朱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刑满出狱。2002年以后朱某先后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朱某还将自认聪慧的甲某收为“入室弟子”,亲自带甲某到公共场所,挑选目标,让其“实战练习”,并事后予以讲评。朱某的行为构成( )
  A.教唆犯
  B.累犯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盗窃罪
  答案:BCD
  解析:朱某传授扒窃方法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他带甲去公共场所并挑选行窃目标,让甲行窃,与甲成立共同犯罪;且朱某有期徒刑刑满后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5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CD
  解析:题中B选项甲乙二人是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一定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首要分子,就一定是主犯
  C.在二个人的共同犯罪中,二人既有可能都是主犯,也有可能都是从犯
  D.被胁迫参加和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行为的,属于胁从犯
  答案:ABCD
  解析: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不是对合型犯罪,如果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此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主犯是相对从犯而存在的,刑法中当聚众犯罪只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此时就不存在主从犯的区分。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也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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