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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解析(31)
发布时间:2010/6/22 17:41: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由此可以看出,A项,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是错误的。李某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向两地的法院同时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澳门法院对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受托事项,可以不予执行。D项说法错误,执行应当适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

  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D项正确。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C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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