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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解析(17)
发布时间:2010/6/22 17:11: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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