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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习题解析(28)
发布时间:2010/6/22 16:45:5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
  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A项是错误的。《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所以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

  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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