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习题解析(10)
发布时间:2010/6/21 21:04: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汇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
  A.远期汇票
  B.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C.即期汇票
  D.承兑汇票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测试无须承兑的汇票,因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一为请求承兑,二为请求付款,本题是关于一经持票人提示汇票,付款人就须付款的票据,故该题即为测试无须承兑的汇票。《票据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据此,应选C。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权利人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换句话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因此,本题选C。

  东方钢铁公司向北方重工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机器备用部件。北方重工业公司交货后,东方钢铁公司于2005年7月2日交给北方重工业公司一张十万元的现金支票,某银行储蓄所为付款人。北方重工业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方正公司以支付货款。方正公司又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新兴房地产公司以支付购房款。2005年7月14日,新兴房地产公司持该支票向某银行储蓄所提示付款。该储蓄所提出的下列哪些拒绝付款的理由可以成立?(   )
  A.北方重工业公司违约,其所交付的部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
  B.东方钢铁公司已经向北方重工业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现金作为机器部件的价款
  C.该支票的背书不连续
  D.新兴房地产公司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A、B两项属于对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该抗辩仅仅能对存在特定关系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就本题而言,某储蓄所与北方重工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的民事关系,只存在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因此,这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C、D项属于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因此成立,见《票据法》第57条及第91条的规定。故C、D项符合题意。

  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宇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收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C不正确。出票日期也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D正确。《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据此,A和B不正确。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