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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备考练习题(28)
发布时间:2010/6/21 18:42: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的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该法第342条又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照上述法条,可知B、C、D正确,A项错误。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项虽有卖方“代办托运”,即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但还要更加注意“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这几个字。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所以不能适用第145条的规定,应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在约定地点交付,所以风险还由卖方负担。《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即买方,故排除B项。《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选C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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