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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备考练习题(24)
发布时间:2010/6/21 18:39: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公司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务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10吨钢材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10吨钢材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18个月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同时,《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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