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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备考练习题(22)
发布时间:2010/6/21 18:38: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丙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 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BC
  分析:A错B对,《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甲、丁所签的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C对,因甲与丁之间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故丙只能依合伙内部协议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D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注意: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不是约定行为。

  甲因购买电脑产品而欠乙3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保证。事后甲请求丙提供一般保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甲被宣告破产,乙可以要求丙清偿
  B.如果债务到期甲不能清偿,乙可以要求丙清偿
  C.在本案中,丙享有不安抗辩权
  D.在本案中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丙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三种情况:(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2)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书面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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