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均未成年)某日在一座高楼20层的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三个啤酒瓶从电梯间窗户往下扔,刚好击中楼下路过的丁某头部,丁某当场受伤。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损害,遂起纠纷。以下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丙不承担责任
B.甲乙丙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应由该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问题。甲乙丙的行为导致丁某的受害,且甲乙丙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由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CD。
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丙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 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BC
分析:A错B对,《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甲、丁所签的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C对,因甲与丁之间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故丙只能依合伙内部协议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D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注意: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不是约定行为。
甲因购买电脑产品而欠乙3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保证。事后甲请求丙提供一般保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甲被宣告破产,乙可以要求丙清偿
B.如果债务到期甲不能清偿,乙可以要求丙清偿
C.在本案中,丙享有不安抗辩权
D.在本案中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丙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三种情况:(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2)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书面弃权。
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
A.公民王某持有的两年期储蓄存单;
B.A公司董事李某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C.乡(镇)企业的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D.公路桥梁的收益权
答案:A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故A对。担保法解释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故D对。C项错误在于根据担保法36条第3款,乡(镇)企业的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不是质押。B项,根据公司法147条第二款,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不符合担保法75条(二)项的规定,在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也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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