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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模拟题解析(38)
发布时间:2010/6/19 17:17:3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大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依善意取得理论,如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实际取得动产的,其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故本题选项为BD。
  答案:BD

  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汇票转让给丙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丙又将汇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丁不能对丙行使追索权
  B.丁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
  C.丁不能对乙行使追索权
  D.丁可以对乙行使追索权
  解析:票据法第34条
  答案:BC来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考点] 本题测试起字号的合伙负责人对外放弃债权行为的效力。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为合伙负责人,因此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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