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已经过世,现张某的邻居以张某房屋越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应指定( )为张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张某的女儿,17岁,在校学生
B.张父,63岁,工人
C.张弟,31岁,干部
D.张原单位的领导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甲因公出差半月,其妻出国学习1年,因此,将其放暑假9岁的儿子乙交给邻居丙照管。双方商定,甲给丙看管费用200元,乙出了事情由丙负责。乙在丙家中觉得无聊,跑到外面玩耍,将街头的私人电话亭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 )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全部由丙承担
C. 丙以200元为限承担责任,其余由甲承担
D. 各承担一半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注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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