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向乙保证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乙表示怀疑,甲遂向乙透露甲丙之间以前合作时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丙的商业秘密。后甲以此为要挟,由丙向乙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现甲无力偿还贷款,则丙( )。
A.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B.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C.可以以先诉抗辩权对抗乙
D.需要承担一半贷款的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本题中保证人免责。
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职工自负责任。”该公司职工孙俊为完成生产任务,在下班后使用机器时眼睛受伤。问孙俊受到的损失如何承担?( )
A.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孙俊自己承担
C.主要由孙俊自己承担,该公司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孙俊亦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中公司规定的格式条款为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孙俊虽然是在下班后受伤,但是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且自己本身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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