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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模拟题解析(4)
发布时间:2010/6/19 16:34:5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现年15岁,为某大学大二计算机专业学生,其开发的软件市场供不应求。其致力于软件开发,其父代其打理各项事务并管理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得的款项,现其父代其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违背监护人职责的是 ( )
  A. 代其与销售商进行谈判并作出一定让步
  B. 听从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其弟的劝说为其购买人寿保险
  C. 使用甲的钱以甲的名义购买某投资基金
  D. 以甲的名义向希望工程捐款3万元
  答案: D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勘探队员李某在塔里木盆地寻找石油矿藏,1999年1月5日突然与总部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2003年2月,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其债权人何某请求宣告失踪,则 ( )
  A. 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能判决宣告失踪
  B. 法院既可判决离婚,也能判决宣告失踪
  C. 法院只能判决宣告失踪,不能判决离婚
  D. 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李某死亡
  答案:B
  解析:此题的迷惑性在于司考中出现过关于宣告死亡的相似案例。但应当注意,宣告失踪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顺序限制。

  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已经过世,现张某的邻居以张某房屋越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应指定( )为张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张某的女儿,17岁,在校学生
  B.张父,63岁,工人
  C.张弟,31岁,干部
  D.张原单位的领导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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