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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练习题(16)
发布时间:2010/6/18 20:40: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中华考试论坛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抵消权是形成权,可以单方行使,而且都是性质相同可以用货币支付的债务,甲可以要求抵销20万债务。抵销后的破产债权还有20万,破产清偿率不影响破产债权,只是实际得到的债权可能性。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资不抵债
  B.债务人信誉下降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答案为C。
  应注意选项A中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是不规范的表述,不是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考生还应将其与破产原因区别开来。所谓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而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并不要求债务人一定要达到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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