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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练习题(14)
发布时间:2010/6/18 17:51: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本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本题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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