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练习题(3)
发布时间:2010/6/18 17:31: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正确。《票据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D正确。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A不正确。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B不正确。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当事人未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进行补充,不使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据此,A正确。《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B正确。《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C和D不正确。考生应思考为何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