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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师理论与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0/4/11 15:26: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理论与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复习资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二)转运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卖方在1-2月,每月装运1万公吨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20日才装运出口。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卖方1-2月的交货能否安全收回货款( A )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卖方必须出具保函
  2、根据《UCP500》规定,关于卖方4月的交货说法正确的是( B )
  A、只要在4月底前再发出1万公吨,就可以算作3、4月均按时交货了。
  B、无需继续交货,因为已经无法按时结汇
  C、能否收汇不一定
  D、只要单据合格银行无权拒付
  3、根据《UCP500》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3、4、5月均为交货失败
  B、只有4、5月交货失败
  C、4、5月仍可交货
  D、4、5月交货后,只要单据合格,银行就无权拒付
  4、海洋运输的船舶按照运营方式一般分为租船运输和( D )
  A、不定期运输 B、专线运输
  C、内河运输 D、班轮运输
  四、装运通知
  五、滞期和速遣条款
  (单选)
  1.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即为允许装运与转运
  B.如果交易双方同意采用CFR Landed 术语成交,则货到目的港后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C.在采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的装卸费用已打人运费之中,不单独计收
  D.采用租船运输时,都应在买卖合同中订立滞期速遣条款,以加速船舶周转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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