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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师《建筑工程评估》辅导第二章(3)
发布时间:2010/3/6 0:03: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证书。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7.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管理单位管理范围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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