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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所得税制度(7)
发布时间:2010/3/5 22:23: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教材130页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22:课后题案例分析题】
  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3.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限额=2000*5‰=1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25*60%=15(万元)
  按照二者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0万元,则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就是25-10=15万元
  24.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答案:AC
  解析: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禁止扣除的项目,A正确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B错误,C正确、D错误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200*12%=24万元,调增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25.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答案:D
  解析: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属于直接投资,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来的利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6.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
  A.400000元  B.160000元  C.3000000元  D.350000元
  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本题中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用的限额=2000*15%=300万元
  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用为350万元
  所以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用是300万元。超标的5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7.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500000元  B.600000元  C.612500元  D.632500元
  答案:C
  解析:采用间接法计算
  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200万元+调增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调增的广告宣传费50万元+调增的税收罚款1万元+调增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分回利润17万元
  =24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5*25%=61.25万元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期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该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法计算。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1)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例题23:单选】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则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 45 B 25 C 27.5 D 29.5
  【答案】C
  【解析】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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