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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所得税制度(3)
发布时间:2010/3/5 22:20: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2、公式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公式中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
  ①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公式中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8个原则
  ①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③真实性原则---已经真实发生
  ④合法性原则---不符合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⑤配比原则-----发生的支出应在支出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⑥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析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⑦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⑧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2)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①成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③税金:可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和附加。(补:可以扣除的有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
  ④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⑤其他支出
  (3)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
  ①.补充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②利息
  a: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补: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b: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A 18万元 B 28.5万元 C 6万元 D 24万元
  【答案】D
  【解析】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银行利息费用=300×8%÷12×9=18万元;
  向本企业职工借入款项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100×8%÷12×9=6万元,该企业支付职工的利息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只可按照限额扣除。
  该公司2008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18+6=24万元
  ③.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④.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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