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额的计算:
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1)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 考试通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采用综合抵免的方法,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发生的不足限额和超限额部分互相抵消。综合抵免可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3)分项抵免限额。
在采用综合抵免法时,为防止纳税人以某一外国较低税率形成的不足限额部分,冲抵另一外国较高税率形成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税收逃避,对某些项目的收入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分项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本国税率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可见,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是以税收抵免的发生为前提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国际避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由于各国在征税范围、税率高低及征管水平上存在着差异,纳税人可通过人为的筹划,如改变居民身份、转移财产所得等,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甚至免除。
国际避税产生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动机;二是外在条件。
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
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2.国际反避税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包括:
(1)税法的完善。
(2)加强税务管理。
(3)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五、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处理相互之间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两类。
2.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第一,国际税收协定具有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第二,国际税收协定具有赋予本国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作用;
第三,国际税收协定本身就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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