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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税收理论(3)
发布时间:2010/3/5 19:37: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五节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1.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重含义:
  (1)国际税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相关国家的跨国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税收分配关系,它实际上是由国家税收派生出来的。
  (2)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一因素,若纳税人不具备跨越国境的课税要素,国际税收关系就无从发生。
  2.研究内容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是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
  任何税收活动,只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均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通常认为国际税收主要研究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
  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税收管辖权不仅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对国际间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
  税收管辖权力的确定原则可分为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2.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税收管辖权可分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不论该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
  3.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此外,在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或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05年单选】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B.各国实行统一标准的税收管辖权
  C.各国所得税的开征 D.各国财产税的开征
  答案:A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为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订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05年单选】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2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30%,两国均行使地域管辖权兼居民管辖权。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对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A.0 B.20万元
  C.56万元 D.80万元
  答案:C
  解析:扣除法下
  应纳税额=(200-200×30%)×40%=56万元
  3.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即国外所得在国内的缴纳的税款为0
  本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国际上广为通行。
  【07年单选】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是( )。
  A.低税法 B.扣除法
  C.抵免法 D.免税法
  答案:C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例如总分公司之间;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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