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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精讲班讲义38
发布时间:2010/3/11 20:27: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MOON
  (3)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3)注册初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4)注册管理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建设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管理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例题:注册管理初审机构自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之日起( )日内,报建设部登记备案。
  A、10 B、20 C.30 D.60答案:C解析:注册管理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建设部登记备案。
  (4)撤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1)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2)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受刑事处罚的;5)死亡或者失踪的;6)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的;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例题: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A、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B、有效期满已获准续期注册的C.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D.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E、死亡或者失踪的答案:ACDE解析:房地产估价师有效期满已获准续期注册的,注册机构不能撤销其注册,并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三、房地产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掌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工作中,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2)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3)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4)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2)遵守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规程;(3)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4)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5)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业务;(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7)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8)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建设部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估价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在工作中,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 )权利:A、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B、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C.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D.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E、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答案:BCE解析: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属于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了解)
  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建设部、人事部从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加强对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证和经纪机构资质的管理人手,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1、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经纪实务两部分。考试科目与内容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主要包括房地产管理制度与法规,其中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重点。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了解的建筑、房地产测绘、城市规划、环境、房地产市场和投资、房地产估价、金融、保险、统计、心理学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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