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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资料-和解
发布时间:2010/2/21 23:58: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申请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
  1.和解协议的达成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此种情形下,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  整
  和  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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