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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辅导(5)
发布时间:2010/1/8 14:38: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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