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房地产估价师 >> 正文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0/1/5 12:13: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