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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管理概述(10)
发布时间:2010/1/23 18:06: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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