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2)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4)必须提交上诉状。
提示: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09新增)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chao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0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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