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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28)
发布时间:2010/12/20 13:19: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准予扣除的项目。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工资薪金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除前述之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利息
  汇兑损失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环保专项资金

  财产保险
  租赁费
  劳动保护
  非居民企业
  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复习】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税收滞纳金。
  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五,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赞助支出。
  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第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汇总计算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考点复习】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点复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分国不分项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分项不分国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考点复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款的免征、减征
  可以免、减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部分减、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降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复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允许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14%。稿酬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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