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复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考点复习】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考点复习】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复习】国有资产转让
1.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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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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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如果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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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
如金额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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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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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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