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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10)
发布时间:2010/12/20 12:03: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和解
  1.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考点复习】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复习】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考点复习】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物权变动的含义
  设立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从物权人的角度,也叫物权的取得。
  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转让
  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消灭
  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考点复习】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效力。
  (2)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3)在登记申请人办理了登记之后,任何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的财产从事了交易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4.特殊的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登记的改正登记。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复习】动产交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已完成。
  4.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5.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考点复习】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考点复习】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一般而言,占有是使用和收益权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2.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需要。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收益是指使用物以及基于该物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包括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法律处分,是指处分所有权,包括使该所有权消灭、转移或者设定负担等;事实处分,是指在事实上改变所有物的性状。
  【考点复习】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2)劳动生产、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添附。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6)没收。
  (7)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的处理规则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①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③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④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⑤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参照处理规则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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