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资产评估师 >> 正文
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8)
发布时间:2010/12/20 11:59: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考点复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考点复习】破产的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考点复习】破产案件的受理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在债权申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