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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6)
发布时间:2010/12/20 11:56: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及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5.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7.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以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考点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复习】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考点复习】公司的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复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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