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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管理概述(8)
发布时间:2010/1/22 10:53: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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