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2、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3、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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