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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知识问答(4)
发布时间:2010/12/15 10:49: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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