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外销员综合业务考前习题及答案(30)
发布时间:2010/12/10 20:36: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3.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原则是:
(1)单单一致:指以商业发票为核心,其他单据与其一致;
(2)单证一致:指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与其一致。
4.L/C按其付款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一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单据即予付款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受益人不开具汇票,仅向开证行提交规定单据,付款行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付款。
(3)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规定单据向承兑行作承兑交单,承兑行收下单据后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受益人,并到期付款。
(4)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付款。
5.L/C的性质和特点是: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单据而非货物。
6.(1)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银行的付款依据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凭受益人递交的违约声明和索赔书付款;
(3)使用的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
四、案例分析
1.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索取货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银行同意进口商的“凭信托收据借单”要求时,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2.不能。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UCP500,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9月13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10月4日交单。因此在10月5日交单银行可拒付。
3.由于信用证中没有像合同一样写明允许10%的数量增减,如果我方按发货数量制单将造成单证不符,不能安全收汇。
4.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两个教训:(1)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在收到简电本时就发货。(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