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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销员综合业务考前习题及答案(17)
发布时间:2010/12/10 20:26: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六、案例分析题
  1.本案例中卖方所装第三批货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2.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成过期提单。
  根据UCP500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本案中银行有权拒付。
  3.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以顺利结汇。
  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本案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而我方组织装运,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的时间是10月15日。
  根据UCP500号规定,银行不接受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案例中,我方于10月15日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我方应于11月6日前到银行结汇。
  根据上述规定,我方凭证可以顺利结汇。
  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下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
  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所以,在本案例中,当买方要求我方增加保险范围时,在要求对方承担额外保费的情况下代为办理战争险的投保。
  5.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中第三条是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也承担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了保单上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
  本案列中,某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是先后遭遇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了部分损失,所以,应该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
  6.(1)船长宣布货物损失为共同海损不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元应属单独海损。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元应属共同海损。
  7.(1)部分货物因触礁而损失属单独海损;
  (2)卸货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存仓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4)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8. (1)偷窃、提货不着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例中货物被扣不属于因偷窃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货不到险是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内交付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但我方只能在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祝六个月内索赔时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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