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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法学基础知识(17)
发布时间:2010/1/20 13:29: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争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这些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申请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会发生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由于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4、委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继受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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