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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9/9/30 17:43: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而地方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只及于相应地方行政区域。(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重点)
  目前,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三、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08年新增)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褔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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