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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重点复习资料五
发布时间:2009/9/30 16:55: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熟悉)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禁代理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能用口头或其他形式来确立税务代理关系。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及形式
  (1)签约前的准备阶段
  要协商委托目标、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
  (2)签约阶段,即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选择题)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自然终止和非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非自然终止:在代理期内终止
  委托方可单方终止,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单方面终止,都有具体情况。
  要注意把握各自的三种情况,可能出选择题。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追究。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从《民法通则》和《征管法》的角度来追究。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以前考过。
  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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