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税(税法二)土地使用税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9/9/30 15:59:5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34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例题、.某生产企业坐落在某县城,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定2002年厂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5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子弟学 校占地1500平方米、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该地每平方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元。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A.31500
B.37500
C.42000
D.45000
答案:B
解析: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用地,能与企业其他地分开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1000-1500)×3=37500
(二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二十九)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三十)供热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