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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未决算及不同时点竣工的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09/9/30 9:30: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估价人账。
  新《制度》规定: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竣工或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人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
  (二)部分项目竣工固定资产分批人账。
  较大型的基建工程,往往有部分项目先完工并交付使用,这部分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先行人账,条件具备的,可按正常程序结转成本人账;条件不具备的,则按以上要求估价人账,以后再与其他竣工的固定资产统一结转工程成本,并调整估价资产的原价和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
  1.与固定资产(含融资租人)相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有了实质性提高,或降低了产品成本,则应当计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以上资本化原则的,应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间隔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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