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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09/9/29 17:41: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拍卖活动所具体指向的对象,即标的。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掌握)
  包括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四个方面。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的权利包括: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2.拍卖人的义务。包括:
  (1)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价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委托人不得参与竟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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