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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务专业知识合同的成立(2)
发布时间:2009/9/26 20:01: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5、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要约。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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