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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务专业知识违反合同的责任(2)
发布时间:2009/9/26 19:59: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 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
  (一)情势变迁原则——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大陆法)
  (二)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英美法)
  注: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 标的物灭失;
  * 违法;
  * 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
  * 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凡属由于一方当事人过失而造成履约不能者,均不得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①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其后果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免除责任。
  (1)两种情况:
  *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地震等;
  *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2)法律后果:
  * 解除合同;
  * 延迟履行合同。
  (四)艰难情形——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②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③事件不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注: 艰难情形通常和长期合同相关,而且只与未完成的履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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