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索 赔
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则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因此,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进出口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常用的违约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索赔通常发生在交货期、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等违约情况中,因此,一般来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较为多见。当然,有时也会发生买方不接货或不按时接货,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无理拒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导致卖方向买方提出索赔。
一、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反合同,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 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 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违约程度尚未达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可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做不同的规定,通常采用的有“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两种。:[NextPage]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有的合同还规定索赔金额和索赔方法。 1.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证的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如果证据不全、不清,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2.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利。索赔 期限有约定的与法定的之分。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 损害赔偿的期限。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须视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通常有:“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XX天内”;“货 物到达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或运输工具后XX天内”; “货物到达买方营业所或用户所在地XX天内”等。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的,则按法定索赔期限。例如,根据《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 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买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中,但如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方的索赔期限实际上也就是买方行使对货物进行复验权利的有效期限,有些合同将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结合起来订立,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
(二)、罚金条款(Penalty)
罚金条款亦称违约金条款,主要规定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约,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或延迟开立信用证等违约行为。罚金的数额通常取决于违约时间的长短,并规定罚金的最高限额。
关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英国法律认为,如属于预定的损害赔偿,可以承认和执行,如属于惩罚性质的,则不予承认。一旦发生违 约,只能依法重新确定赔偿金额。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 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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